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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13年12月08日 16:45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广大师生人身安全,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必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积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 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严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校长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校长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保卫处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部门,对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二级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的消防责任人;

分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七条  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消防工作指示,指导全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组织落实防火责任制。

二、适时召开消防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制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方案和措施;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为消防安全提供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监督指导各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四、结合实际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做好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八条  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防火委员会的决定,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拟定消防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监督各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指导消防重点单位(部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

知识;

五、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重大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实施对全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有效;

七、组建、管理志愿消防队,进行消防业务训练;

八、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台账,按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九、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的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定期向主管领导和上级消防部门汇报消防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二、研究、制定、落实本单位消防工作计划;

     三、制定、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制定本单位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开展消防演练; 

    七、按规定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第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志愿消防组织,协助主管领导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志愿消防组织要按计划参加业务部门组织

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技能。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或部位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部位:  

   (一)学生宿舍、教职工住宅楼、学术交流中心、图书馆、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报告厅、幼儿园以及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中心、广播电台、财务处等单位;

   (三)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四)供水房、配电室、锅炉房、车库等部位;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

(六)机要室、人事档案室、综合档案室、科技档案室及试卷室等重点要害部位;

   (七)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第十二条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单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居住的临时性建筑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在校内举办大型文艺、体育、集会、焰火晚会、招生和就业咨询、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要按程序申报审批并制定消防预案,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公安消防部门批准、报

保卫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利用校内地下室从事生产、储存、住宿、娱乐、健身等相关活动,要经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各消防控制室要设专职值班人员,值班人员由所在单位配备与管理,并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毒品应加保险柜单独存放,并制定专人负责;易燃易爆物品、毒品管理、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易燃易爆物品、毒品与其他物品同存。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热得快、燃气具、酒精炉、煤油炉等烧水做饭和取暖。

第十八条 严禁堵塞、占用消防通道和防火空间以及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安装栅栏。

基建处及其他部门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方可实施。学校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要有保卫处参加。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要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条 校内出租房屋的主管单位要与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管单位负责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住处的消防安全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发生火灾时,各单位要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要及时向保卫处上报火灾情况。

火灾扑灭后,火灾事故单位要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保卫处或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保卫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二条 保卫处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第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防火预案演练

第二十三条 保卫处要有计划地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员和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员等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并利用新生入学教育和11.9消防日等特殊时段,集中组织开展全校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经常性地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并根据预案每学年适时组织一次有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学生共同参与的消防综合性演练。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并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演练。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所在单位每学期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其他单位每学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处、各院系应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讲座,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二)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

程培训;

  (三)对每届学生进行至少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

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条 各单位组织消防演练时,要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五章   消防器材与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保卫处负责对全校消防器材和设施统一进行维护、更新和增配。

驻校单位、个人承包、租赁学校公有房屋,由承租人购置、管理消防器材。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经常对消防器材和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保卫处进行维修、更换。

    第三十三条  严禁埋压、圈占地面消防栓、地下消防水泵结合器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便携式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要放在明显通风的地方,注意防潮,要安排专人负责保管,不得丢失、损坏。

第三十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爱护消防器材、设施和灭火工

具,不得将其挪作它用。

 第六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制,保卫处至少每 

月组织一次对全校的安全大检查,每学期开学前后、五一、十一、元旦等节假日前必须对重点要害部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由学生处牵头组成联合检查组,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大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至少每月对本单位进行二次安全检查;消防重点单位或部位必须每天进行一次安全巡查。

第三十八条 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门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消防水源的供给情况;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

  八、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九、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七章 火险隐患整改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火险隐患整改制度,发现火 

灾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确属重大隐患,依靠本单位力量无法改正的,要及时向保卫处汇报。

    第四十条  保卫处在对各单位消防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包含以下内容: 

     一、安全隐患整改单位名称、责任人;

     二、检查时间、存在的隐患;

     三、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

     四、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方式、接收人。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接到限期整改通知后,必须按期整改隐患,并将隐患整改复函送达保卫处。

第四十二条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

安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顿。

第八章 消防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由保卫处统一管理使用。

第四十四条 年度消防经费主要用于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

第四十五条 学校加大消防经费投入,用于解决重大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六条 消防经费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消防工作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主管人员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管理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河南科技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

 

 

 

 

 

 

附件:

河南科技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

主  任:王清连

常务副主任:王舜书

副主任:王文鹏  刘兴友  窦玉玺  刘荣增  冯启高  

委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牛立元 王自良 田孟魁 孙俊良 李  新 刘鸣韬 何雅璞  宋金狮 武庆顺 赵一鹏 娄国强 姚  刚 郭秋平 阎领群  梅宪宾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主  任:宋金狮(兼)

副主任:杜兴安

成  员:崔  勤  王振县  牛忠伟  耿庆全  颜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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